(一)根据中央外宣办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市级外宣品制作,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全市对外宣传的总体需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建立对外宣传品审核制度,负责对全市对外宣传品的选题进行审核、论证和批准。
(二)市直和各县区、大企业外宣单位出版外宣图书(包括画册、挂历、指南等)及基层单位出版综合性重点外宣图书,需交出版社正式出版,使用“国际标准书号”。其中,市直外宣单位的外宣图书,大企业外宣单位以及县区、基层单位出版的外宣图书,可交由五洲传播出版社或我区民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正式出版。
(三)交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外宣品的选题和内容提要,必须在每年11月上旬以前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定。再报有关出版社列入计划,由出版社统一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书号,正式出版。其中,报五洲传播出版社的选题,经出版社初选,报中央外宣办审定。
(四)用作对外宣传的一些临时印刷品、年历画、台历等,以及无书名的单张印刷品、折页等,可使用“全国统一书号”。选题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并报上级外宣办审核后,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准,有关出版社按规定编排“全国统一书号”后出版。
(五)部分非贸易外宣品和县区以下基层单位制作的外宣品,除重点项目需正式出版外,其他项目可申请“非正式图书准印证”。市直部门单位的选题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批,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发“非正式图书准印证”。县区以下的选题,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批,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发给“非正式图书准印证”。
(六)为了保证外宣品制作的质量和水平,各单位经由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外宣品,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样书备案外,还需将每种外宣品分别送中央外宣办三局和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外宣科各5本审阅、备案。经由自治区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宣品,需送自治区党委外宣办外宣处和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外宣科各5本审阅、备案。
(七)在此《意见》生效之日起,凡以“南宁(或绿城、邕城)”冠名制作的刊登大量会员单位广告的宣传品,要立即停止。制作以“南宁(或绿城、邕城)”冠名的宣传品,必须含有三分之二以上介绍和宣传南宁的内容,而且必需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批,南宁市工商局、南宁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方可出版。对于未经审批和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外宣品,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失误、泄密或违反外宣、外事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查封销毁有关印刷品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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