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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分送、抄送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公文印发机关栏之上。抄送机关排列依次为:党、军、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分送、抄送栏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标识,在“分送”、“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与机关之间同一单位各部门用顿号隔号,其他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每个层次的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第十九条 印发机关栏,设在公文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机关统称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为便于分发、登记、存查,应注明公文印数。
  第二十条 南府发、南府办公文,眉首印机关全称加“文件”两字;发文字号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之上居中排布。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识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式样一、十七)。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令公文,文件眉首印“南宁市人民政府令”,发文字号用“第××号”,序号不分年限连续标识,政府换届时,应重新编序号(式样七)。
  第二十二条 南府报、南府办报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发文字号于横线之上左侧;签发人置于横线之上右侧,平行排列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式样八、二十)。
  第二十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发文序号按年度顺序号编号,编号放在横线之上居中;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一般要有反映会议内容的标题,并置于横线之下,正文之上(式样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
  第二十四条 南府干、南府函、南府办干、南府办函等其他公文,眉首印机关全称,发文机关标识距上纸边30mm,发文字号放在武文线右侧,标题之上,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注在武文线下左侧,标题之上,分送栏在公文末尾,不标明印发机关,注明公文印数,首页不显示页码(式样十、十一、二十一、二十四等)。

印刷格式

  第二十五条 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左侧装订。文字从左向右横排。一般情况下,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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