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2002年12月19日 南府办[2002]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包括:南府发、南府报、政府令、南府函、南府干等公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包括:南府办、南府办报、南府办函等公文。其他常规性公文包括: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南府复、南府办复等公文。
公文格式
第三条 公文眉首,一般是指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的统称,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眉首部分一般占公文首页的2/5,请示件约占1/2(式样一、八)。
第四条 公文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三部分按顺序排列组成,用3号仿宋体标识,年份、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01),不加“第”。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在横线之上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式样八、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