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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审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南府办[2002]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在政府立法工作方面,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承担各个部门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市领导交办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改工作,把好法律关,使该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一致。为协调好各有关单位的立法职能,提高立法质量,规范政府立法程序,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其他有关立法权限及程序的规定,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列入我市立法计划的政府规章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按程序送市法制办公室,经统一审改后由市法制办公室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有关委、办、局代拟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市领导批转市法制办公室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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