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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
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 南府办[200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
  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
  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
  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
  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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