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人民政府对
山林权属争议处理权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31日 南府发[2002]107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已明确了我市城区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森林法赋予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可以行使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山林权属争议的权利。因此,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68号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调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附: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城区人民政府
在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中能否确权”的答复
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贵委南人法[2002]8号“关于我市城区人民政府在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中能否确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属于县一级人民政府。
森林法对“县级人民政府”没有作特别的规定,因此,同意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南宁市城区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森林法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