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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机构统一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机构统一
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
(2002年8月19日 南府发[2002]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农村指导意见》)和2002年全区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农村指导意见》等有关配套文件精神,提高对搞好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把乡镇卫生机构统一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打下基础。
  二、从2002年8月10日起,全市辖区内的乡镇卫生机构统一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区)级财政,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辖区地域职责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
  在乡镇卫生机构统一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之前,各乡镇卫生院人员暂时冻结,不得随意调入人员。乡镇卫生院要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卫生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对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给予财政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以及乡村医生补贴。定额和定项补助标准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具体情况确定,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和指导。
  四、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计划、财政、编制、卫生等有关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制订乡镇卫生院上划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情况于8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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