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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辖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辖城区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14日 南府发[2002]3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的指示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辖五城区开展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性质。
  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勘界。
  勘定城区行政区域界线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91号)及《关于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南府发[2001]133号)文件中所划定的各城区行政区划范围为基础,参照行政区域管辖现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城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通过勘界,将城区行政区域界线法定化。
  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原则。
  (一)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是指: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二)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林业资源调查中,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界线,应予认定。
  (三)涉及跨乡镇的县级以上农林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除双方有协议外,以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四)勘界前,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经双方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权属的协议,作为确定行政边界的基础。
  (五)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三、城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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