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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1年底以前
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月28日 南府发[20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止1991年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丁清理,决定废止69个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199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规定》(南府发[1991]88号)
  说明 已过时。
  2、《南宁市进一步搞活民政福利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86]71号)
  说明 文件内容涉及免税和出口补贴的规定,与WTO规则相违。
  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献血领导小组关于<南宁市公民义务献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5]120号)
  说明 已被1995年《南宁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取代。
  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生消毒、除害杀虫、灭鼠药物生产、加工、销售、贮运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49号)
  说明 已过时。
  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1]92号)
  说明 已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3号)
  说明 已过时。
  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展我市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7]68号)
  说明 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和《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01年市政府令第2号)取代。
  8、《南宁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南府发[1989]35号)
  说明 已被1994年《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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