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暂停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2002年4月9日 南办发[2002]37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2]39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02年4月1日起,暂时停止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利用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铺面办理新的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拍卖、合作开发等一切经营活动,市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必须严格把关,立即停止办理以上经营活动的相关手续。如有违反者,除已签订的合约不予承认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个人责任。
2、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必须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度出发,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支持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办理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权属和相关经济实体的移交、更名或托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