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深社保发[2003]56号 2003年5月28日)
根据广东省及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社保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部门发布的《
深圳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087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2341元)。因此,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如下:
一、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04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23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341元。
二、综合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04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023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41元。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3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