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
2002年度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28日 南府办[2002]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从2002年起,我市实行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南府发[2001]143号)关于“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的要求,为便于公粮缴纳和结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2年度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粮缴纳方式
农民缴纳公粮,可以交实物,也可以交现金,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方式。
二、公粮结算办法
(一)农民以现金方式缴纳公粮的,统一按每50公斤原粮51元收取。
(二)农民以实物方式缴纳公粮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粮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
根据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其公粮实物变现采取下列办法结算:由财政部门将公粮粮权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公粮实物变现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