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抓紧制订和完善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建立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和审批制度,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采矿、挖煤、办厂等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实行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
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凡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林草植被和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自然地形地貌,造成水土流失,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依法予以补偿。治理费和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担,可以从生产费用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搞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计划、规划、环保、建设、财政、物价、交通、林业、农业、土地、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工矿企业要支持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认真完成与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防治水土流失任务。铁路、公路、煤炭、冶金、建材、水利、电力等国家和自治区、市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要带头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规章和政策,主动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监督,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必须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干扰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错误行为。
四、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落实防治措施
水土保持涉及国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防治水土流失的总体规划,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把治理水土流失与建设生态农业、生态环境紧密结合起来,既要有总体构想,又要有年度计划,提出可行的治理办法和有效的政策措施。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年组织实施。
山区、矿区、经济开发区是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山区的水土保持主要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民群众脱贫致富步伐。要重点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集中连片,综合防治,通过营造和保护水土保持林、兴修小型水利配套工程,改造坡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因地制宜,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提高经济效益。矿区、经济开发区等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要求以项目为单元,根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资金,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