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2002年10月28日 南府发[2002]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水土保持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快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土地面积10029平方公里,山丘多平地少,后备土地资源不足,而且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八十年代以来,我市在治理水土流失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耕地的减少,人均占有水土资源数量将会持续下降。由于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比较淡薄,加上人口增多,城乡开发、交通、工矿、电力等基本建设和农业开发规模扩大,以及不合理的人为活动等,全市水土流失面积达691.76平方公里,目前仅有三分之一的水土流失地得到治理,而且一些地方存在着边治理边破坏,一家治理、多家破坏,破坏速度大于治理速度的现象,水土流失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水源枯竭,土地退化,农业生产能力下降;泥沙淤积河道、山塘、水库、渠道,占压农田,毁坏公路、铁路、耕地,影响交通运输,加剧水旱灾害,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治理江河、防灾减灾的治本之策,是扶贫攻坚的主要措施。要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加快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在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中必须十分注意水土流失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水土资源、恶化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和眼前利益,要做到开发建设与保护水土资源同步。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部门和单位,联系社会的方方面面。要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板报、标语、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山区、丘陵区、矿区、开发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易发区。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懂法、知法、守法。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