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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邕江河道清障补偿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邕江河道清障补偿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29日 南府发[2002]4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邕江河道清障补偿意见》已经市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邕江河道清障补偿意见


  为加快邕江河道清障工作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邕江河道内的建(构)筑物的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有批准手续的、非临时非生产性建(构)筑物的补偿
  对于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江北中堤堤路园建设的同类型、同地段建(构)筑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进行补偿:
  (1)1979年12月31日前建成,房屋层数为四层以下(含四层)的自建私房(含无报建手续的);
  (2)1979年12月31日至1982年9月10日间,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手续的;
  (3)1982年9月10日至1987年12月22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郊)区批准的;
  (4)1987年12月22日至1992年4月30日,经市建委批准,并有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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