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邕江河道清障补偿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29日 南府发[2002]4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邕江河道清障补偿意见》已经市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邕江河道清障补偿意见
为加快邕江河道清障工作的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邕江河道内的建(构)筑物的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有批准手续的、非临时非生产性建(构)筑物的补偿
对于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江北中堤堤路园建设的同类型、同地段建(构)筑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进行补偿:
(1)1979年12月31日前建成,房屋层数为四层以下(含四层)的自建私房(含无报建手续的);
(2)1979年12月31日至1982年9月10日间,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手续的;
(3)1982年9月10日至1987年12月22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城(郊)区批准的;
(4)1987年12月22日至1992年4月30日,经市建委批准,并有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