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与支付
1、企业每年按标准将经营者岗位工资分两次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每月按月标准的80%预付给经营者(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岗位工资由公司按月标准的80%预发),年终考核后结算。
2、经营者当年应得的风险工资与重点目标奖经审核无误后,由企业全额拨付到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扣除增加交纳的风险金后,兑现给经营者。
3、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低于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每降低1%扣减经营者年薪收入1%;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水平的,每降低1%扣减经营者年薪收入3%。
企业当年未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营者暂时不得兑现当年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待补交完毕视拖欠金额大小、拖欠时间长短在50%幅度内酌情扣减后兑现。拖欠时间超过半年则取消经营者该部分年薪收入。
4、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费用中列支。在年终考核时,经营者已列支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视同实现利润。
五、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
1、企业实行年薪制,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经市国资委批准),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指定(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国资委直接指定)。
2、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与经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签订协议,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岗位工资标准、计算系数、考核指标等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经市国资委审批并送市企业工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必须经市审计局审计。如由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需经市审计局确认方为有效。
4、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根据审计结果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审议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审核后的方案送市企业工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述部门在收到方案后15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即可兑现经营者的年薪收入。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兑现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审计结果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审议同意后,送市国资办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