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增幅高于销售收入增幅的,按超过比例相应扣减销售收入奖。
(4)后劲投入奖
按后劲投入(指固定资产增加值与在建工程增加值之和)每一千万元奖励2000元。
资产经营公司适用第(1)、(2)项奖励,工交商贸企业适用第(1)、(2)、(3)、(4)项奖励。
考核重点目标时,“视同”的部分不计入。
三、实行风险金制度
1、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必须交纳风险金。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风险金标准与岗位工资标准等额;工交商贸企业经营者的风险金标准为岗位工资标准的2倍。
2、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后,经营者应在一个月内用现金或个人有效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企业资金)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向市国资办)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金。经营者不按规定交纳风险金的,不得领取风险工资。
3、经营者本人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金有困难的,允许在企业领导班子内采用风险共担的办法集体交纳,但经营者本人交纳的额度不得低于应交标准的30%。
风险金全部由经营者本人交纳的,风险工资全部归经营者个人所得;风险金由领导班子共同交纳的,风险工资由交纳风险金的人员依据交纳比例和责任大小共同分配。
4、经营者每年兑现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之和的50%用于增加交纳风险金。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不得在任职期间发生扣减风险金时做为补足标准风险金之用。
5、保值增值率目标大于等于100%的,不保值时,每减值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营者20%(资产经营公司为10%)的标准风险金;
保值增值率目标小于100%的,不完成目标时,每减值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营者10%的标准风险金。
经营者当年交纳的标准风险金不敷扣减的,按顺序从当年计提的重点目标奖和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中继续扣减,直至应扣风险金等于零或者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等于零为止。
6、年度考核发生扣减风险金的,经营者如继续下年度经营,应按标准补足风险金。
经营者当年被扣减的风险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返还(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被扣减的风险金由市国资办负责返还)企业,增加企业资本公积金。
7、年度考核后,按标准风险金交纳额度和同期银行利率结算利息并返还经营者,本金转入下年度。
经营者任职期满或因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经离任审计确认任职期内经营业绩属实的,所交风险金(包括标准部分和增加交纳部分)全额返还经营者。经营者被解除职务或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离职、自行调离的,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