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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
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1日 南府发[2002]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工业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培育一批工业利税大户,进一步扩大我市财政税收来源,调动企业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市属工业企业范围包括两县五城区、开发区和投资区所属工业企业(不含中央、区直、地区工业企业)。
  第三条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市属工业企业,不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获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当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
  (二)实现利税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且考核年度增长不低于5%或上一年度实现利税同比下降,但考核年度增长幅度弥补上年度降幅后,增长不低于5%;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有盈利;
  (四)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且年末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三项合计金额比上年减少(或持平),产成品存货和应收帐款合计增幅低于销售收入增幅,当年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五)没有发生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损失。
  第五条 获奖企业分别按下列等级计算奖励一名正职领导奖金或同等价值实物:
  (一)实际上缴税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五奖励。
  (二)实际上缴税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二至万分之十奖励。
  (三)实际上缴税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税额万分之十五至万分之十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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