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强屠宰厂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肉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区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要创造条件,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为生猪供应商(批发商)开展代批生猪、代收款等有偿服务,解决他们经营生猪批发和肉品交易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 规范肉品市场,加强肉品流通管理:
(一)建立健全肉品凭证上市制度。肉品零售商所销售的鲜肉必须具有《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凡没有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及动检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的肉品,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处罚。
(二)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市场的责任。按照“谁开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对其开办市场的管理责任,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检查,发现市场内有经营私宰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经营私宰肉品的零售商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三)设立肉品市场专管员制度。市场专管员负责对肉品市场购销进行管理,把好猪肉入市关、销售关,制止违法交易,协助工商、卫生、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肉品市场专管员由工商部门选配,并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工资由市场业主支付。市场零售肉摊在20摊以下的设1名市场专管员,20摊以上的设2名市场专管员。每季度工商部门组织评比优秀市场专管员,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不称职的予以撤换,违纪违法的将依法查处;
(四)工商部门与各市场的肉品零售商签订“放心肉”经营责任书,肉品零售商必须承诺不销售私宰肉。对“放心肉”进点数达标的市场给予表彰;对经营“放心肉”达标的经营户授予“放心肉”摊位标牌;
(五)强化肉品采购登记制度。使用家畜产品的单位与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签订使用“放心肉”责任书,严禁酒楼、饭店、宾馆、食堂及肉品加工等用肉单位采购私宰肉,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
(一)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生猪和肉品检疫监督工作,以及加强对肉品市场未经检疫检验肉品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