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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3、定点屠宰厂(场)在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后,向卫生、工商、农牧、环保、消防、税务等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有关证照,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三)规范市区现有定点屠宰厂(场):
  1、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规范,严格按照屠宰工艺流程的要求,食品卫生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规范的规定操作;
  2、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文和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整顿和规范市区小型屠宰场。这些小型屠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加强管理,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对其屠宰量进行核定。
  凡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及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文规定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严格实行检疫检验制度。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对屠宰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全国统一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方能出厂。
  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屠宰经营环节:
  (一)放开生猪批发环节,取消固定生猪批发商。鼓励公平竞争,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议价成交,只要有能力并取得合法经营生猪批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厂(场)进行生猪交易,大力支持养殖基地、猪场、农户、零售商参与生猪批发交易;
  (二)减少屠宰环节的各项费用。严格执行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自定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严禁在屠宰环节征收市场零售环节的收费;
  (三)适应肉品零售商的需要,延长屠宰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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