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猪
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3日 南府发[2002]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定点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贯彻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促进肉品流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和管理:
(一)坚持国家规定的定点屠宰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方便群众的要求,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若干个布局合理,标准化的屠宰厂建设方案。屠宰厂建设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经营,严格按照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建厂条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进行,同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场地使用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同规划、工商、国土、环保、农牧、卫生、消防、技监等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环保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规范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定点资格。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予施工建设,并报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工商、农牧、卫生、消防、技监等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中领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