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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区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失效]

  三、鼓励和支持县区兴办工业园区。
  经市政府批准,各县、区可设立工业园区。市政府将重点扶持各县、区兴建和办好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有条件的县区,经批准还可同时兴办若干个规模较小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的原则。
  1、对工业园区用地的土地有偿收益属现有建设用地的,全部留给工业园区所在的县区用于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属新增建设用地的,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自治区外,其余部分留给工业园区所在的县区,在依法完成“占一补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可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免收“新菜地、鱼塘开发基金”。
  2、市区内搬迁进入县区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其原有土地和房产进行出让和出租所产生的土地收益金,按规定交纳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提留部分全部划拨给企业,用于企业的重建和改造。
  3、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与其他经济实体及个人联办乡镇企业及工业园区。由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鼓励和支持市属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到县区的工业园区或与县区共同创办工业园区。其隶属关系可不改变,统计数据按属地原则归口统计。企业应交纳的税费仍由市财、税部门收取,并以企业未进入县区工业园之前交纳的市级所得税费为基数,基数以内部分归市级所有,超过基数部分归工业园所在的县区所有。
  5、进入县区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其税收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其税收按“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划归出资兴办工业园区的县区财政。
  6、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条件的,同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搬迁改造进入工业园区的,其原有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四、鼓励和支持各县区组织市内外个人和私营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盘活存量资产。
  1、对城区组织收购、兼并、控股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并继续进行工业生产和下放城区管理的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以改革前企业上交市级财政所得的税收为基数,三年内超基数部分由市财政全部划拨给城区。三年后全部税收归城区。
  2、对兼并国有或国有控股、集体企业的,实施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可作为兼并企业的新增亏损,允许企业按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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