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教学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军事技能训练主要是进行解放军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学和综合训练。
第二十五条 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
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考核分为军事技能考核和军事理论考核。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考核成绩应计入学生档案。
军事技能考核由军训学校与承训部队对参训学生受训课目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可由本级学生军训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
军事理论考核由军训学校与宁夏军区学生军训教研室共同组织实施。配备专职军事教师的学校,可独自组织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考核内容,必须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和上级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军训学校应建立学生军事训练档案,并按年度进行登记统计和总结。
登记统计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当年参训学生数量、训练时间、训练内容、训练质量及承训部队。训练总结在年度训练任务完成后进行,并通过本级学生军训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学生军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其学生军训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军训任务的;
(二)军训中违反职责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联系或承担军训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