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军事训练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军事技能训练采取在校内或基地集中训练的形式进行,按照先单兵后班组,先技术后战术,先理论后操作,先分解后连贯,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方法实施。
军事理论教学应穿插于专业课教学之中,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分散时间、集中教学。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管理。完成实弹射击,领导必须亲自组织,承训部队协助搞好安全警戒和保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军事理论教学应掌握好深度与广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以计算机为中心的多媒体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训练所需武器,弹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在学校集中训练时,训练枪支由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做到专库存放、专人看管、专人分发,严禁与训练器材混存混放,防止发生丢失、被盗。
射击枪支、弹药由本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无偿调拨,承训部队负责管理、分发,对剩余弹药应及时进行清点并收回到装备仓库保管。
第二十条 训练教材、器材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应建立健全分发、使用、移交等项制度,进行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防止丢失、损坏。
第二十一条 承训部队在承担学生军训任务期间,只允许收取正常的伙食费,费用标准应合理。任何单位不得将组织或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变相为盈利性活动,向学生乱收费,增加学生负担,损坏部队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军训所需的教材、器材、被装费和集中训练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学生军训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等,由各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教育事业费予以安排。
第五章 内容与时间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教学为36课时,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积极开设选修课和举办讲座。军事理论课主要是学习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和高技术战争的特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