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需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部队在每年3月份向自治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可承担军训任务的官兵数量、时间及场地保障状况等。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原则上不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二)单位审批。需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部队经本系统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向自治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并登记备案。
(三)考核验收。自治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各申请承训任务部队的承训官兵进行军事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四)统一安排。自治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学生军训规模,按照“地缘就近”的原则对各承训部队的学生军训任务进行统一安排。各承训部队按要求遂行当年的学生军训承训任务。
第十二条 军训学校与承训部队明确帮训关系后,应积极搞好协调工作。承训部队主动向军训学校了解军训安排和场地、器材保障等情况,制定教学计划,确定训练方式,形成协调一致的行动。
第十三条 年度学生军训任务必须如期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减免军训任务的,必须报自治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军训计划,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军训计划,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应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四章 训练与保障
第十五条 军训学校应根据年度学生军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思想、组织、物资和教学准备。
(一)思想准备。应当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生现实思想,拟制训练动员和思想教育提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参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组织准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训练机构,充实训练力量,拟定训练编组。
军训学校应当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团(营),学校相关处(科、室)的领导和负责本校学生军训的军队干部分别担任团(营)领导。参训学生应当按照连(中队)、排(区队)、班的建制进行编组,由学校教师和帮训战士担任连(排)长。
(三)物资准备。应当根据军训需要,整修场地,维修训练和生活设施,购买、制作教学器材,请领武器装备、弹药,编报经费预算,筹措生活物资。
(四)教学准备。应当根据教学任务,组织教练员进行教学法培训,统一教学程序、方法。按照教学内容,组织编写教案,进行备课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