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9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军区司令部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80号 2003年5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军分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军事训练的正常进行,提高训练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军事训练是指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学习(以下简称为学生军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同)、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驻宁部队(含武警、消防,以下同)组织和承接学生军训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军训的目的,是为国防建设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与同级军事机关组成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学生军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