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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
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补充通知
(2002年1月8日 南府办[200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决策,得到了我市广大市民的拥护,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周边地市的理解和支持。为了保证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为了保证1月10日零时能够准时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工作,从1月9日零时至24时,南宁市暂停销售摩托车;同时禁止从外地运载摩托车的车辆进入市区。
  二、1月10日零时起,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不准延时。新购买的摩托车在注册登记截止期来不及注册登记的,凭发票和无损新车由原销售商退回车款,销售商不得拒绝。
  三、1月10日零时起,执行摩托车行驶道路交通管制计划(具体内容将通过媒体公告社会各界),对市区部分路段分别实施全日管制和上下班高峰期管制;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禁止在市区道路行驶。
  四、1月10日起,逐步限制邕宁县、武鸣县和外地号牌(除桂F—O号牌外)摩托车进入南宁市区内行驶,7月10日起,全面禁止上述摩托车进入本市快速环道以内所有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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