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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79号 2003年5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

  为了确保我区农村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农村非典疫情应急机制和防治工作体系,依法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非典防治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下设防治非典指挥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各级指挥机构由卫生、建设、计划、财政、公安、教育、经贸、交通、农牧、林业、民政、通讯、民族宗教、新闻宣传,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组成,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按照统一部署,共同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非典疫情发生后,各级防治非典指挥机构要迅速反应,果断决策,及时做出处置,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非典防治工作。
  4.农村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整治农村卫生环境,引导居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为防治非典创造良好环境。要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管理。要减少农村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及跨地区群体性宗教等活动,严格控制非典传播,防止疫情扩散,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有关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农村防治非典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部报告疫情并提出建议。
  发生疫情后,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卫生技术组开展疫情控制、消毒、医疗救治等项工作。
  2.负责确定非典诊治医院和建立发热门诊,组织卫生专业队伍,控制疫情的蔓延。
  3.组织评估疫情预防控制和临床治疗的效果,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措施。
  4.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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