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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企业集团、股份期权试点企业:
  《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京体改发〔1999〕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试点企业根据《指导意见》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在各委办及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与出资人就股份期权转让协议书的制定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讨,试点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对经营者试行股份期权是一项具有探索性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逐渐完善。为了使我市股份期权试点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在认真总结我市试点企业前一阶段的实践并借鉴外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股份期权试点政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就《指导意见》提出补充意见,并经市领导同意,特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期股”试点的概念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及我市试点的具体情况,将《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附件中所有关于“期股”试点的表述规范为“股份期权”试点。
  二、试点企业的资格和范围
  试点企业必须是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本部暂不执行股份期权试点办法。
  三、经营者获取企业股份的方式
  经营者可以货币出资入股,或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经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作价入股,也可以股份奖励等方式获取企业股份。
  根据《指导意见》“经营者持股的出资额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的规定,经营者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价值不足10万元的,应以现金补足到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要由出资者与经营者商定一定的股份期权的配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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