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工业园区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合理布局。进一步集中力量办好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充分发挥其辐射、示范、带动作用和窗口作用。为加快工业化进程,市、县和个别有条件的中心镇可以设立工业园区,但必须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园区设置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切忌搞形式主义,切忌盲目攀比、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出现乡乡镇镇建园区、“遍地开花”上项目的倾向,做到建一个、成一个。
二、工业园区建设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设置要注意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治理,注意与自治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或小城镇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在县域范围内要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乡镇工业小区集中,解决布局分散的问题。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空闲地、荒地,少占耕地或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凡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必须撤消,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各地不得为迎合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三、对园区用地,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对园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工业项目用地要以出让方式取得,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项目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得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不得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严格禁止工业园区搞房地产开发,严肃查处开发商违法圈占、倒卖土地行为。
四、加强园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必须严格依法审批,严禁各地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各工业园区不得自行审批用地。工业园区用地必须纳入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对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能带动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的进区项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报批手续,及时依法审批建设用地,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