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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加快城镇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程。对发生火灾后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区域,要优先解决欠账问题,新建开发区和旧城镇改造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再欠新账,陶乐县、盐池县、泾源县、海原县、隆德县、彭阳县等未设消防站的6个县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政府或政企联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2003年内各市、县(区)对“欠账”和损坏的市政消火栓进行增建、维修,使总数达到国家标准的85%,完好事达到100%,对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尽快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逐步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达到有关要求。
  四、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主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与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当地经济增长比例,逐步增加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社区消防建设的投入,并多渠道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要正确处理城镇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严格把好规划关,建立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消防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已有的公共消防设施,应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部门维修,确保完整实用。
  (二)各级民政、建设、公安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合力做好社区消防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社区消防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在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社区消防建设,积极推动社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法》、《消防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把消防规划建设作为城镇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力度。要在各个层次的规划中认真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并把城镇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执法检查范围,对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内容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审批。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将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在城市供水、道路建设、维修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建设市政消火栓。在审查各类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中,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在加强对社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大对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力度,具体指导、帮助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消防工作,社区内的公安消防队要结合开展“六熟悉”和灭火预案的制定、实地演练等活动,深入社区开展防火宣传和一般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确保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城镇消防规划工作中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主动与规划、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搞好协调配合,严把各类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批关,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消防规划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参与编制并督促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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