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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经理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经理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
  经过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成经营者群体持股。经营者群体持股比例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20%。其中董事长、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经营者群体持股总额的10%以上。
  三、期股股权的形成及获取方式
  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过程中,由出资者通过协议转让给经营者持股权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权;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和国有股及其他股份转让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权。
  国有股权的转让及转让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是经营者根据与出资人签订的期股认购协议,以既定的价格认购、分期补入。
  经营者持股的出资额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经营者所持期股份额一般以其出资额的1-4倍确定。
  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补入的方法获取期股,经营者在补入所持有的全部期股之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额补入后,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和所有权属于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其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
  经营者以期股股份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四、经营者期股红利兑现和期股变现
  经营者的期股每年所获红利,要按协议规定全部用于补入所认购的期股。
  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若不再续聘,经考核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水平,可按协议规定,在任期届满2年后,将其拥有的期股按届满当时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
  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水平,均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取消其所拥有的期股股权及其收益,其个人现金出资部分也要做相应扣除。
  经营者以期股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期股激励试点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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