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体改发[1999]23号 1999年7月28日)
市政府有关委办、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企业集团、试点企业: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使经营者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现经营者行为的长期化,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促进企业的扭亏增盈和健康发展,现就经营者期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营者期股的含义和实施原则
经营者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同经营者商定的在任期内由经营者按既定价格获取适当比例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经营者期股试点应坚持经营者期股必须按比例有偿认购的原则,坚持经营者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经营者权责利相结合;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大胆探索与稳妥操作相结合等原则。
二、期股试点的范围
期股试点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进行经营者期股试点,须经企业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同意。
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经理。
对董事长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股东会或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