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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2年12月25日 南府办[2002]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精神,为使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退休人员)能及时享受津贴补贴,现就困难企业申报离休人员津贴补贴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企业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且无其它任何收入来源的;
  (二)企业连续两个月以上没有正常发放工资,月发生活费人均在245元以下的。
  二、申报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程序和办法
  (一)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按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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