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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3.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消毒药品的储备和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依据“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和“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实施消毒和消毒指导工作。医疗机构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毒工作。
  4.检验检测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各级医疗机构负责非典型肺炎样品的采集和检验检测工作,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一级部门协助采样。暂不能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应保存样品送国家CDC检测。
  5.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发生临床诊断非典型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6.隔离 提高急诊、门诊工作人员的认识,掌握非典型性肺炎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病人,避免漏诊、误诊。医院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诊室。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专门的留观室必须与其他留观室隔离。
  传染病病区应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专门病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与其它病区隔离,无交又,并保持一定距离,病人在隔离区内不许随意走动。
  医护人员工作时需穿隔离衣、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帽子、鞋套,工作服不能随意带出工作区,4小时更换一次隔离衣、帽、口罩、鞋套。
  进入病区的工作人员、探视人员应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住院病人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随意离开病区,严格探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疑似与确诊的非典型肺炎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经医院确诊的病人暂停上班,并隔离治疗,严格限制其活动范围,禁止探视,疑似病人也应进行隔离,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7.宣传教育 与宣传部门和大众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病知识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正确认识非典型肺炎的危害,增强个人的防病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建设。
  8.积极开展合作 加强与中国CDC及兄弟省市卫生部门的合作,及时了解非典型肺炎防治进展情况,提高宁夏诊断治疗、预防控制水平。
  三、其他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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