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3]47号 2003年4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协调全区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是指目前病原尚不明确,有一定传染性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主要表现为肺炎。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示,该病的传播方式可能主要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以及接触病人呼吸道分泌物和密切接触造成传播,人群对该病普遍易感,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2003年初以来,我国广东省部分地区发生该病流行后,我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防治措施,有效的控制了疫情的蔓延。截至目前,全国有7个省,市、自治区有病例报告,我区尚无病例报告。为了贯彻《
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和《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的精神,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在宁夏的传播和蔓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迅速高效地开展非典型肺炎应急工作,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顺利实施,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卫生、财政、教育、公安、广电、交通等部门组成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密切协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临床诊治与疫情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