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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2年
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5日 南府办[2002]259号)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我市收缴200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将从2003年1月份开始。为做好我市200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
  市属各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六条、第九条和《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市、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第八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人数的单位,按比例不足的残疾人人数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2002年度本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保障金缴纳办法
  1、征收200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时间从2002年1月起至12月止共12个月。
  2、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
  (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比例-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01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634元,月平均工资80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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