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报废、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违者一律扣留车辆,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已达报废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回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拼装车上路行驶的,收回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处2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罚款,车辆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
2.五号牌的报废车和拼装车,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再行处罚,并由工商部门送报废回收企业监督拆解。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规将报废汽车整车或“五大总成”出售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由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该企业《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凡给报废或拼装车辆办理入户手续的,一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大县乡道路农用车的查处力度,对农用车违章载客严肃查处,杜绝事故隐患。
(五)助力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必须上牌入户,驾驶人需持轻便摩托车驾驶证。违者自2003年7月1日起,依照本通告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有车单位必须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多次违章、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具体执行办法另行规定。
四、驾驶员必须接受公安交管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定期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凡不参加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执行办法另行规定。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明确部门责任。公安、交通、城建、工商、农机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密切协作,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督促公安、交通、工商、农机等部门,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对公安交管部门排摸出的事故黑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在校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追踪报道,及时曝光,呼吁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