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宁政发[2003]21号 2003年2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最大程度地消除机动车违章带来的事故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章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载客和核定载质量载货,安全部件必须齐全有效。
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违章载客、载货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视交通法规的人员,依照本通告严肃处理:
(一)严禁无证或持假证驾驶机动车,违者一律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200元。严禁酒后驾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一律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罚款200元,记12分。严禁违章超车,违者一律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罚款200元,记6分。严禁驾驶安全部件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违者一律吊扣3个月驾驶证,罚款50元,记6分。严禁超速行驶和违章停车,违者一律吊扣1个月驾驶证,罚款50元,记3分,因违章停车造成交通堵塞的,吊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200元,记6分。
凡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章行为,按照《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