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5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2002年9月7日 南府办[2002]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管理,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27号文)进行补充和调整。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台帐管理
1、医疗费用个人台帐的建立。由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IC卡),作为离休干部的就医凭证,并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个人台帐,对每位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详细的记录。
2、个人医疗资金的划入。从离休干部统筹基金中给予每位离休干部划入一定数额的个人医疗资金,地厅级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人员每人每年划入500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划入3500元。
3、个人医疗资金的使用。离休干部门诊或住院时,凡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资金用完后,由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当年个人医疗资金有节余的,按余额的80%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现金方式发给本人。其余资金滚存使用,不能提现,不可继承。
二、离休干部的就医管理
1、择点就医。离休干部可在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
2、门诊药品处方仍实行限额管理。地厅级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规定每次不超过50元不变,处级及处级以下的人员提高到每次不超过30元。确因病情需要超过以上限额标准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批准,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保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