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5)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重点推荐就业:
(1)具有本科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的;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3)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随军家属推荐就业工作程序:
1.驻邕部队每年11月底前,将本部队下年度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别报送市人事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接收随军家属,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3.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后,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4.随军家属接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通知后,应按我市人员调配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优选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2.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外,不得解除合同。
3.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随军手续,落户后没有就业的随军家属,其家庭人均收入没有达到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优惠政策。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由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2次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培训的方式,可以由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由随军家属持有效证明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自选专业培训。经培训考试不及格的随军家属,可申请再次培训,合格后发给证书。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经费,由市人事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6.军人被评为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其随军配偶户口在南宁市的,可安排配偶或一名子女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