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16日 南府办[20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南宁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稳定部队,稳定社会,巩固国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和
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的配偶。
第三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履行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双向选择”洽谈会、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拓宽就业渠道。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可通过市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部队与共建单位联系落实就业单位;随军家属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行联系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行政调配: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配偶在南宁市区内驻军中担任副师职以上军队领导职务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配偶在南宁市区内驻军中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满三年或副团职领导职务满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