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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中标人、竞得人、摘牌人收取费用。
  中标人、竞得人、摘牌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出让人可以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或者摘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支付成交价款的,视为中标人、竞得人或者摘牌人违约,出让人可以取消其中标,竞得或摘牌资格,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摘牌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有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行为的,由出让人取消其交易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摘牌人在中标、竞得或者摘牌后反悔的,视为中标人,竞得人或者摘牌人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出让人因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出让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向出让人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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