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七)开标。出让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或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八)定标。出让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办理拍卖登记。由竞买人在公告公布的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拍卖登记,认购拍卖文件。
(三)投送竞买文件。由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报送竞买申请书,并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
(四)审查竞买文件。由出让人对竞买人报送的竞买文件进行审查。
(五)召开拍卖会。出让人将带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于拍卖会前20分钟发给竞买人,在拍卖进行中,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在新竞价未报出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经举出的竞买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挂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办理竞买登记。由竞买人在公告公布的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挂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