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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报名方式、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摘牌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土地出让金交付的方式、期限;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有关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投标、竞买申请人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申请参与竞投、竞买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达到3家以上;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出让人应停止招标或拍卖,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全部投标价或竞买的最高应价均低于底价时,出让人应当宣布投标或拍卖、挂牌无效,另行确定再次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
  第十八条 出让人应按招标挂牌拍卖公告或投标,竞买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挂牌或者举行拍卖会。

第三章 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办理招标登记。凡拟参加投标者,应当按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招标文件。
  (三)解答问题。由出让人就招标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四)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者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投标书和编制投标文件,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投送标书,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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