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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 凡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项目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拟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统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投标人、竞买人不得采用欺骗、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参与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或者在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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