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流动就业登记备案:外出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即可外出就业。
外来劳动力要求到本市区就业或经商的,持本人身份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计划生育证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领取《南宁市外来人员就业准入证》,即可求职就业。
第九条 求职登记备案:本市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外来人员持《南宁市外来人员就业准入证》,填写《求职登记表》,并备案后,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求职。
第十条 录用备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南宁市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收回被录用人员的《失业证》或《南宁市外来人员就业准入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终止情况备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或培训期),并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于7日内书面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持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备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技术工种(岗位)和非技术工种(岗位),并将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人员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备案:用人单位应将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执行情况备案: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女工“四期”和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工作环境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由劳动保障部门给第三条所规定的单位发放《南宁市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南宁市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中记录持职业证书情况备案、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备案、劳动保护执行情况备案,并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如单位用工情况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30日内将调整的劳动用工情况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