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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
用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6日 南府发[200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6月25日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全过程和劳动者求职过程中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各类求职人员。
  第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用工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南宁市区的劳动用工备案有关事宜。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空岗情况备案、失业登记备案、流动就业登记备案、求职登记备案、录用备案、劳动合用签订(解除、终止)情况备案、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备案、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备案、劳动保护执行情况备案。
  第六条 空岗情况备案:用人单位应在发生空岗情况的10日内,填写《南宁市用人单位空岗情况登记表》,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岗位空缺情况备案。
  第七条 失业登记备案: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学历证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备案,领取《失业证》;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领取《失业证》和《失业保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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