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措施
(一)2002年6月30日止,所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全部终止、解除协议出“中心”,原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按以下方式出“中心”: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转为企业内部退养,享受国家有关内退政策待遇;
2、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按南府发[2000]118号文规定办理;
3、以上两点均不符合的人员,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由原渠道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至原协议期限为止,保险费一次性转入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在“三期”内的下岗女职工,按原协议内容转移由原企业托管至“三期”满为止,期间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一次性划拨给企业代发代缴。“三期”届满后,原协议期已满的,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社厅函[20001]28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并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协议期未满的,按上述第(一)点的1、2、3款的规定执行。
(三)患重病且在医疗期内的下岗职工,按原协议内容转移由原企业托管至医疗期满为止,期间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一次性划拨给企业代发代缴。医疗期满后,原协议期已满的,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社厅函[2001]28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并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协议期未满的,按上述第(一)点的1、2、3款的规定执行。
如在医疗期内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2002年6月30日前提前解除协议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内,可免费转岗培训一次和免费进入南宁市劳动力市场推荐就业。
(五)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的党团关系、人事档案、子女入托入学、户籍关系以及住房等问题,均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三、具体要求
(一)特困企业支付下岗职工1/3的经济补偿金有困难的,由企业与下岗职工本人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又确无资金解决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以有效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财政部门申请借款,限期归还。
(二)对于企业历年拖欠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从企业变卖资产或出租厂房所得的资金中优先补足,以后由下岗职工本人或用人新单位续接缴纳。
(三)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银行帐户,由市财政局、审计部门审计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