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推动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6月4日 南府发[200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起草的《关于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动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还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通过终止、解除协议的方式,全部走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失业保险登记,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稳妥地做好出“中心”和“并轨”工作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新的社会保障机制的需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并轨”工作,关系到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坚持改革方向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并轨”工作,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